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新闻110 > 记者出击 > 正文

汶上:老母再婚儿子不养老?

2008-3-27 8:48:08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山东新闻网3月27日讯(记者 李君 通讯员 李岩)汶上县的高某因自己的母亲再婚竟与老人断绝母子关系,拒绝承担赡养义务,近日,汶上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支付老母生活费每月300元。

    何老太家住汶上县某小区,膝下有一子高某,已成家立业。10年前,何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经人介绍,她认识了一位姓张的老先生,感觉相处的还不错,双方都产生了重新组建家庭的想法。何老太便将此事跟儿子商量,没想到遭到儿子的强烈反对。何老太一度打消了再婚的念头。但时间一久,两位老人感情越来越好,加上张老先生的多次强烈要求,二人偷偷领取了结婚证。儿子高某得知此事后,极为恼怒,便提出和何老太断绝母子关系,并拒绝承担赡养何老太的义务。去年2月份,何老太因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而张老先生此前也因病去世,于是何老太便找到儿子高某商量,能否支付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高某以自己收入不高,且已与何老太断绝母子关系为由断然拒绝。何老太找多方调解仍没有结果。无奈之下,何老太一纸诉状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高某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应予支持,但由于被告高某固定收入不高,应按照其固定收入的适当比例支付赡养费。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高某支付原告生活费每月300元。 


《新闻110》我们在行动!拿起身边的电话,击活身边的新闻!请拨打电话:0531-81997110
《新闻110》投稿邮箱:
tg1997@126.com
《新闻110》QQ群:44092079
《新闻110》拍客:44132791

今日推荐
山东媒体头条
 
我也评两句
匿名发表

热点推荐
社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