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商业银行原行长马磊受贿案一审宣判
山东新闻网7月18日讯(记者 李君 通讯员 王志忠 宋斌)近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沂市商业银行原行长马磊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磊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马磊,原任临沂市商业银行行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1月被采取强制措施。该案经省法院指定由泰安中院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磊在1998年3月至2006年9月间,利用担任临沂市商业银行副行长、行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贷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57余万元、美元1万元、手表等物品一宗,共计价值17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磊身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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