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购进货物再组装出口不能适用免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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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外贸公司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经营范围均为油罐车出口,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时确认其适用免退税办法,该公司据此办理出口油罐车的免退税申报。
2012年9月,市国税局审核退税时发现该公司出口报关单上的货物是油罐车,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名称分别为车体和油罐。经调查得知,该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分别向两个商家进货,向一家采购车体,向另一家采购油罐,该公司自己组装成油罐车出口,因此出现上述疑点。市国税局审核确认该公司不属于单纯的购销业务,出口油罐车不得适用免退税办法,而应当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因而不予办理该批货物的出口退(免)税。
相关政策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执行日期:2012年7月1日
分析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也就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一般来说,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