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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未经消防审查不得开办

2008-3-24 11:05:11 来源: 新华网山东频道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正式发布《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等未经消防审查不得开办。

    根据办法,山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

    山东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审查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其开办建筑物或场所是否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对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不予批准,并告知其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查手续。

    山东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未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据了解,《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 王志)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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