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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开门立法:民生类法规草案须在媒体公布

2008-3-29 11:23:30 来源: 新华网山东频道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为体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山东省要求,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须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山东省有关负责人介绍,省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者审查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外,在征求各市、各部门意见的同时,还要通过山东政府网或山东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山东省政府特别强调,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在继续抓好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的同时,山东还将修改完善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对主要内容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所代替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要及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要及时宣布失效;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要及时予以修改,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畅通。(记者 王娅妮)

责任编辑:宋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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