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征求意见:加盖楼房罚10万 |
|
http://www.sdnews.com.cn 2006-12-9 8:42:00 来源:生活日报 |
|
|
|
日前,省城新近出台《济南市城市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擅自改变现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外立面造型、加建附属建筑物的,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要求,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翻建居民私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原址原规模要求翻建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建设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建设或者超期使用临时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改变现状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建筑外立面造型、加建附属建(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尹玉涛) 责任编辑:宋宪霞
|
① |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山东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 ②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山东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 ③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 ※ |
联系方式:山东新闻网新闻中心 电话:0531--85196066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