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 山东省出台《“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鲁网3月2日讯(记者 赵家豪)今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规范“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的使用,维护和提升“好品山东”区域公共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办法》主要规定了“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的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使用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
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著作权归属方面,明确质量强省办拥有“好品山东”形象标识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并授权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持有和使用。
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范围方面,明确了:一是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产品应当在其产品包装、生产及经营场所、广告宣传、说明书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二是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广告宣传等相关材料中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三是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区域品牌、地理标志、行业品牌应当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可与其各自现有的形象标识一并使用。
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方式方面,明确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组织可以登录“好品山东”形象标识管理系统(www.haopin.sd.cn)在线申请“好品山东”形象标识。获得“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授权后,可按照要求在其外包装上自行印刷进行宣传;也可在线申请“好品山东”形象标识标签,标签可直接加贴于产品外包装上。
山东省质量强省品牌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侵犯“好品山东”形象标识著作权、伪造或冒用“好品山东”形象标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责任编辑:张小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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