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薪”等如何确定成难点 “带薪年假”落实难 规定需细化
新闻背景
来自河南郑州的孙敬涛,因为平日里业务繁忙,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三年多从来没有请过假回去看父母。带薪休假制度的出台,刚好可以满足他这个心愿。按理说,强制性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出该让他喜笑颜开,但是孙敬涛却充满担心地说:“休不休假还不是老板说了算。我们这个行业竞争很激烈,如果别人都在加班,你却提出休假,可想而知会给老板留下工作不卖力的印象。几次下来,恐怕连饭碗都保不住了。”
日前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此同时,针对明年1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日前发布了新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该文本中,首次将“带薪年假”明确地写入劳动合同中。
“带薪年假”规定的出台,以及新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带薪年假”的明示,对于那些常年埋头工作的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莫大的喜讯。然而,记者日前采访了解到,“带薪休假”虽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但是,仍有许多劳动者对“带薪年假”的落实和实施仍存疑问。
“日薪”如何确定成为盲点
《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然而,在采访过程中许多被访者却提出了“日薪该如何确定”的问题。首先,日薪的“薪”是指基本工资还是全部收入?其次,日薪应该是以合同工资除以月天数,还是除以每月的工作时间?
据了解,《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中规定:劳动者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0.92日,计167.4小时。如果按此计算,日薪应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以20.92天。
但是,对于那些合同约定工资只占工资总额一小部分的劳动者来说,按此计算似乎有点不太公平。例如,在一家快速消费品公司做业务的刘先生,合同工资只有1000元,而其他一大部分收入则是靠提成,算下来平均每月收入约5000元。按照不休年假可以享受300%日薪的规定,以1000元作为月收入标准给予补偿,和以5000元作为月收入给予补偿,其额度相差甚远。
员工可能会逼企业经济补偿
《条例》中规定,在安排职工年休假时,应该考虑到职工本人意愿。但是,在采访过程中部分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表示,职工本人的意愿该作何理解?如果说,职工提出休假企业应当予以批准当然好办,问题是如果企业给予了充分的假期而职工坚持不休假,那么企业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
“在我们单位有很多员工的工龄已超过20年,多年来从未休过假,带薪休假制度公布后,我就开始担心,如果这些员工坚持不休假,企业是不是就一定要支付给他们三倍日薪的补偿。如果是这样的话,可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某企业人力资源部管经理告诉记者。
对此,管经理表示,这样的规定对企业来说确实是增加了不小的负担。尤其是对一些经济效益不好、工作强度大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有上百名工龄较长的老员工,企业每年可能为这一项加班工资增加上百万元的支出。(记者 刘洋 张潇丁)
律师观点
关于“带薪休假”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条例》中规定,企业如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长远来看,带薪休假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调节劳动者的工作压力,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企业的发展,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有着长远的积极作用;从现实角度来看,可能会出现暂时的人力成本增加,但绝不是否定带薪休假制度。现在大部分企业用人有着严格的岗位定员制度,但是带薪休假要求企业必须在人员的调配上有着比较充足的空间,所以,“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用人体制在带薪休假的要求下将会有所改变,或者说是增加人员,这也可能会暂时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增加。在带薪休假制度实行成熟后,将不会存在该问题。(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 韩涛)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