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国人关注的北京市首例网上裸聊案因无定罪依据已经撤诉,但裸聊案的风波远未平息。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呼吁要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北京市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法学博士王新环在接受法制网记者采访时认为,为了维护网络秩序和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裸聊行为应当入罪(4月16日《华夏时报》)。
裸聊案终于撤诉了。裸聊案的撤诉,是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践行,和孙志刚事件、佘祥林案件一样,必将成为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可以彪炳史册的大事。
毫无疑问,裸聊这股邪火危害了社会。所谓裸聊,指聊天者将自己的身体全部裸露在摄像头下,通过网络视频将其图像传给聊天对象的聊天方式。这种聊天方式自2003年在国内首次出现,很受一些网民的青睐,网上的裸聊室纷纷出现,多如溷藩之蝇蛆。裸聊这股邪火毒害人的心灵,败坏社会风气,还成为一些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手段,已经成了社会的毒瘤。必须严厉打击,还被裸聊搞得乌烟瘴气的网络空间以蓝天。
如何打击裸聊邪火,这是行政执法的问题。将裸聊入罪,轻易祭出刑罚这把双刃剑,反映了一些专家们被裸聊邪火烧得虚火上升,笔者以为尤不可取。
裸聊行为能否单独入罪,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不是一个简单的立法技术的问题,应将裸聊行为置于刑法的内在逻辑结构、基本原则、发展趋势以及诱因和犯罪结果的关系等因素中综合考量,权衡利弊,比较得失。同时,还要考虑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问题。
由于刑罚本身是一种恶,因此刑罚必须具备谦抑的品质。即运用刑罚手段解决社会冲突,除危害行为必备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外,刑罚的使用还必须具有无可避免性。裸聊行为,即便具备了刑罚所要求的可罚性,也未必就具备了刑罚要求的必罚性。事实上,通过社会治安等行政处罚,加大网络服务商的监管责任,完全可以控制乃至扑灭裸聊这股邪火。既然条条道路通罗马,又何必祭出刑罚这把双刃剑?
动辄吁请入罪,表面上看是对法治的追求,其实是对法治精神的背道。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上帝的归上帝,撒旦的归撒旦”。入罪无小事,必须时刻保持冷静理性的大脑。头脑发热虚火上升不计后果的激情立法,是非常危险的,甚至比裸聊邪火更为有害。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