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日报》6月15日报道:6月13日,记者从山东临沭县检察院获悉,该院刚刚查处一起随意搜查公民住宅案。
经检察机关查证,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10名盐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以查处私盐为由,仅凭行政执法证,没有其他合法手续,先后非法搜查县内30户居民的住宅。
私自贩卖私盐不仅法律
不允许,而且冲击国家盐业专营秩序,直接危害公众的身体健康。因此,临沭县盐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查处私盐的动机和目的无疑是正确的。
问题在于,将执法的触角延伸到市民家中,则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搜查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这也是我国法律对住宅搜查的惟一规定。该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法治社会里,公权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公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严格按程序操作。盐政执法人员没有也不可能有搜查证,仅凭行政执法证进入住宅搜查显然越权。
住宅是公民个人的城堡,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非请而不能入。这是法治社会对公民的承诺。公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依据,止步于公民合法权利之前。无论盐政执法人员搜查的目的和动机多么正当,效果多么显著,也不能以违法侵权的方式实现。须知:基本人权的保护,始于保护私人生活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
值得反思的是,检察机关查处此案后,一名执法人员竟说,我们有执法证,难道还不能到居民家中搜查吗?如果不准搜查,我们怎么执法?不难发现,这些盐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多么淡薄。在这样的背景下,权力的膨胀与滥用则难以避免。孟德斯鸠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信哉斯言。
目前,这10名涉案人员均被取保候审,而随后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在法理之中。
但这似乎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吸取教训,遏制权力滥用;重要的是怎样在强化法治理念上做文章,在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工夫。“错把执法证当搜查证”的事实在提醒我们,对执法人员普法,该是多么重要。(杨维立)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