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翻遍我国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对预算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十分简单的三条规定,而且这三条规定中只涉及行政处分,而不涉及刑事处罚。这就造成无论我们下多大的决心想处罚预算违规单位和个人,也只能"依法"在行政处分的档次内选择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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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暴”已刮了数年,应当说它既显示了审计部门的铁面无私,也显示了政府依法理财的决心,同时还显示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钱袋子”的高度关注和严格监督。问题是,既然相关各方都高度重视,事实上也审计出了各类严重问题,为什么却不能发挥“前车之鉴”的作用,让相关部门和单位收敛违规行为,而是把点名批评当成“耳旁风”,屡审屡犯呢?
笔者认为,是法律缺陷使然。严格来讲,既然预算违规、违法行为已经被查清,那么就应当依照“罚责一致”、“罪责相适应”的要求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实施处罚,该行政处分的行政处分,该刑事处罚的刑事处罚。只有这样,“审计风暴”才能像公众期待的那样变为“问责风暴”,审计风暴才能具有威慑力,才能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而事实上,翻遍我国1995年实施的《预算法》,对预算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十分简单的三条规定,而且这三条规定中只涉及行政处分,而不涉及刑事处罚。这就造成无论我们下多大的决心想处罚预算违规单位和个人,也只能“依法”在行政处分的档次内选择处理方式。何况随着形势的发展,预算违法的情形已经远不止这三类基本情况,要想对形式多样的预算违法行为处罚还会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现实尴尬。这样的法治环境如何能让审计风暴变为“问责风暴”?这样的处罚力度又怎能抵过巨大的利益诱惑?
其实,从我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来看,《预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已经明显滞后于刑法的原则和要求,与刑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衔接。其一是,《预算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完整,任何违法行为从理论上讲都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之分,预算违法也不例外,因此在“法律责任”部分只规定行政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甚至也没有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这是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其二是,我国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预算更多情况下属于单位行为,因此预算违法及预算犯罪均应存在单位违法和犯罪的情形,而《预算法》则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暴露了对预算违法的轻处理化倾向,造成法律间的不协调和不公平。比如,审计报告显示有数个部门的所属单位采取虚列项目、虚报支出或多报人数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上千万元,还有33个单位采取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等方式转移资金近6亿元。如果对照刑法的相关条款,这些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假如是个人实施这种行为则构成严重犯罪,可依据《预算法》论处的话,却只能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只有健全法治、消除法律缺陷、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才能让所有的违法受到制裁,审计风暴也才能变为“问责风暴”,从而彻底遏止预算违法。(李克杰)

请媒体舆论与网络“公民表达”,继续对国家审计予以耐心、宽容和鼓励。再过10年,哪怕20年甚至更长,我们再蓦然回首,成熟,因而名至实归的国家审计,也许正在“灯火阑珊处”。
在审计风暴的行政效力之外,我们必须等待法律问责风暴的到来。问责风暴的威慑力,体现在对于当事人责任的追查到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它让违法官员丧失政治前途,丢掉官职与权力,并且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
对预算执行违规行为的问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行政问责,另一种是法律问责,一般而言,两者之中以法律问责的力度更大。但是,谁能想到,我国法律设计出来的惩戒措施与行政问责竟然是重叠的!
看来,要对财政预算外资金实行有效监管,必须加快预算法修订案的审议进程,通过制度提高财政外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亟须强化人大的预算监督,以期从制度上和源头上堵塞预算外资金滥用的“黑洞”。
多年的审计风暴虽具有一定的权威和震慑力,但监督思路、方式、手段、处理并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仍以财务检查为主,在处理上仍以调账、罚款为主。然而罚款其实只是财政资金“左右口袋”的关系,因此单纯罚款的手段难以发挥制约作用。
公众之所以关注“审计风暴”,不仅是希望看到有哪些部门存在问题,更渴望看到其负责人因此而承担一种什么样的责任,以及怎样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从这种意义上说,“下雨”其实比“打雷”更重要。李金华再次如期“打雷”,谁来为之适时“降雨”?
面对一年又一年审计出的违规违法情况,我们不禁要问:一些中央部门违法违规的底气何来?一年又一年的审计报告为何得不到根本的重视?李金华的谆谆建议为何被一些部门当作耳旁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