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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关键是祛除"职务便利"本身

2007-6-9 8:27:00 来源: 燕赵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为加大对涉及权钱交易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日前印发。规定指出,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新华社6月8日)

    笔者注意到,中央纪委的上述规定,不仅大标题本身,而且每一项具体的“禁止”条款中,都有这样一个共同而醒目的“关键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不承认,这是一个我们都非常熟悉的词语,不仅在权钱交易案件中十分常见,而且在几乎一切腐败案件如贪污受贿、侵权渎职等的查处中,也均耳熟能详。关于这一点,只要随手翻看一下近年来各地法院针对各种腐败案件的司法审判书,便不难明了。

    这显然表明,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案件之所以频繁发生,领导干部身上存在大量“职务上的便利”,正是一个关键因素或者说根本症结。

    那么,所谓“职务上的便利”,究竟是一种怎样的“便利”,其具体内涵、表现形式究竟有哪些,无疑值得做进一步的分析。在笔者看来,这种“职务便利”至少“便利”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由职务边界、规程含混不清所带来的“便利”。按理说,任何职业任何职务,要想运转有序、高效顺畅,都离不开对职务权界内涵的明确厘定——如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而以权力为媒介的公共职务,更是如此,正如经济学家韦伯在其行政组织理论中所强调的:“所有人员均需服从严格的规则程序”。然而,目前我们的干部职务生态,显然还没有完全做到这样一点,其职务规程仍显得相当混沌,一方面公职人员可以轻松地做很多本不该做的事,而另一方面,该做的事往往又可以轻易被逃避。如此一来,以权力为特征的公职被“便利”地滥用,当然也就很难避免,正所谓“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其二,由职务权责关系不对称所产生的“便利”。毫无疑问,一切职务尤其是公共职务,其所以被赋予权力,责任才是其真正的落脚点和归宿,因此,不仅“有权必有责”,而且权力有多大多重、责任就应该有多大多重,必须严格对称平衡。毋庸讳言,当前公职领域的权责关系,也并没有达到这样的要求,尤其对于一些领导干部来说,往往或者权大责小、或者干脆有权无责。这样一种权责匹配下,权力势必面临大量“出超”“盈余”,逐渐蜕变成一件牟利道具,被“便利”地用于交易、寻租,自然不足为怪。

    最后,由职务运行的封闭、不透明导致的“便利”。这表现在,一方面是,职务自身产生的封闭和不透明,如单一的自上而下而且主要依靠内部酝酿的职务授受方式,而另一方面是,职务所派生的权力运行本身的封闭和不透明,如包括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各个权力环节,往往均缺乏足够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度。如此背景下,职务的行使、权力的运作,必然沾染浓厚的隐蔽乃至神秘色彩,进而成为掩护腐败滋生的“便利”,正如最新一期《学习时报》上有评论文章所指出的:“权力封闭和隐蔽运行是腐败现象蔓延的首要条件”。

    鉴于此,笔者以为,对于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就事论事地“禁止”虽然非常必要,但更为关键的还是,彻底祛除附着于公共职务之上的种种不适当的“职务便利”本身及其滋生的制度土壤。毕竟,所谓公共职务,除了服务于公共事务之外,原本就不该有任何其他用于自身“便利”,就像温家宝总理此前曾宣示的:“政府工作人员除了当好人民的公仆以外,没有任何权力。”■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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