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雄军
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自1992年在北京市人代会上第一次提出“停止京石高速公路北京段收费”的建议后(以下简称《建议》),15年来,李代表一直紧盯着这个问题不放,每年在人代会上都提出这个《建议》。“主管部门对这个问题的答复几乎年年一个样,收费
根据我国《代表法》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行使权力;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李代表的这一《建议》不但没有得到尊重,而且就在《建议》不断上提的同时京石高速北京段却在不断变身,先由政府投资修建公路变身为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在贷款基本还清之际,于1999年12月又变身为经营性收费公路,且收费30年。
人大代表的建议为何被忽悠了?笔者认为至少有两点原因。
首先,缘于既得利益的诱惑。收费用于还贷,本来合情合理,可一旦收起来,一些政府部门就会欲罢不能,使出浑身解数、通过各种手段延长收费年限。之所以这样,无非是借还贷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这从《湖南日报》公布的2006年“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审计情况就可见一斑。根据审计后公布的内容,京珠高速湖南段532公里里程,就有5个管理处,2001年至2005年人员经费实际支出高达4.18亿元,超计划94%,2001年到2004年通行费超收分成资金达9亿多元,其中近5亿元用于发放奖金、福利、弥补开支等。
其次,缘于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的缺失。根据目前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对政府提出议案,对有关机关进行询问、质询,然而相关单位办理代表议案,答复代表询问、质询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即使代表的建议被忽悠后,也没有具体的制裁与处置措施。既然这样,代表的建议被忽悠也就在意料之中了。
忽悠人大代表的建议,是一种怠政行为。它颠覆了主仆关系,伤害了代表感情,挫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危害很大。因此,当前我们应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代表履职保障体系,明确代表建议的办理期限、办理方法、制裁措施等,确保代表的监督批评权;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成为代表履职的坚强后盾,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资源,特别是《监督法》,要整合已有的监督手段如质询、罢免等,支持代表履职,对忽悠人大代表建议的单位启动监督程序,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人大代表真正代表人民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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