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阳 作者文集
山西晋中市榆次区经贸局违法出台“33号文件”,拥有数千万元资产的汇隆公司以800万元底价被拍卖给个人。2006年11月,山西省高法判决“33号文件”违法,榆次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应赔偿365万余元经济损失。判决下达9个月过去了,原汇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江没能从区政府要回一分钱……(《中国青年报》7月30日)
笔者注意到,近年来,全国一些地方经济建设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本该负起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却成了违法主体。有的地方政府欺上瞒下,让中央的宏观调控遭遇重重阻碍,也让法律的尊严受到严重损害。
有的地方政府带头违法,既侵害人民群众利益,又给社会的法治和诚信建设带来了很大危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违法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然而,目前政府违法被依法追责的情况还很少见。拿山西榆次经贸局对汇隆公司的种种违法举动来看,法院的判决对榆次区政府并没有多大压力,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说法是“毕竟人家是政府”。又譬如,在一些土地违法案中,地方政府往往扮演了重要角色,却没有看到有多少官员为此承担责任。无论地方政府出于“增加GDP”,或是“经营城市”的目的,首先要做到的一点就是依法行政。
目前,我们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就要求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而政府部门应该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本应带头守法的政府机关屡屡违法的现实表明,我们在“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具体制度化上做的还不够,我们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某些部门、某些官员“官本位”的陈旧观念还没有真正转变,而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政府部门违法的行为也就难以禁绝,人民的利益就会继续受到侵害,政府的公信力也会继续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