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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 确保工资正常增长

2007-8-24 15:44:00 来源: 新华网山东频道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新华网山东频道8月24日电(记者吕福明)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相关意见,要求改革企业工资形成机制,“十一五”期间全省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当前,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不健全、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收入过高、增长过快,企业普通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工资差距过大;部分企业职工工资没有随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工资水平偏低且增长缓慢,有的企业还存在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等侵害职工权益问题。山东省政府认为,全省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份额偏低,与本省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这种状况影响了部分职工的生活,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山东省政府提出,各级各类企业都应依据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宏观调控政策,通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的方式,依法确定本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改革“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等行政管理办法,从2008年起劳动保障、财政和国资监管部门不再审核、审批企业“工效挂钩”方案。

    意见指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实现企业和职工利益互利共赢的目的。劳动保障、工会、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团,培育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

    据了解,目前山东签订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企业约7万家,约占职工总数的67%。(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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