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青岛8月31日讯 为加强青岛海域的航行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青岛市制定了第一部有关海上交通的地方性法规《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9月1日开始实施。
记者8月31日从青岛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青岛海域船舶流量大幅度增加,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仅2006年就发生交通事故10起。《条例》规定,对载运危险品等可能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安排护航;禁止在港区水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在这些区域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等活动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为了加强对青黄轮渡、青黄快船、海上营业性游艇的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500米时,客船不得开航;滚装客船按照船检机构的核定数据合理积载车辆,车辆停放间距应当不小于0.5米。
鉴于胶州湾内的青岛港是半封闭海湾,自净能力差,港内大量的作业船、施工船产生的污水如果擅自排放入海,会造成严重污染,《条例》规定,港内作业船和在港内停泊30日以上的船舶,管理机构应对其机舱污水排放设备采取铅封措施,未经同意擅自启封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考虑到在国外被称为“后汽车时代”的非营业性游艇、私人游艇的迅速发展,青岛市在《条例》中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非营业性游艇的检验、登记、驾驶员培训、发证以及游艇的管理、服务进行了超前性的规范。为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至于降低人们海上冲浪、探险、休闲娱乐的兴致,《条例》规定,非营业游艇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等交通管制区域以外的区域可以自由航行,需要驶离青岛海域的,应当将航行计划、船员和乘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责任编辑:张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