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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济南特殊低保户补助金提高 每月增加10元

2008-1-2 8:59:11 来源: 济南时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1日,济南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宣布,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分类施保,对那些特殊低保家庭,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根据其困难程度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在已享受最低生活低保待遇的家庭和个人中存在的个别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影响基本生活的难题将有望得到解决。

  据介绍,分类施保的对象,主要是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明显影响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城市低保家庭。

  具体包括: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各种中晚期癌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置换人体重要器官、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后遗症、重症肝炎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疾病;家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主要包括一、二级以上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多重残疾人员;“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按规定,分类施保的标准为,以家庭为单位在已核定补助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一定数额的低保金。2008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加发10元。分类施保对象同时具备上述多种困难情况的,不重复补助。分类施保补助金随同城市低保金一同发放。

  另外,对已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经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核实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办理;未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在其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由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应同时为其办理分类施保。

  分类施保由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查核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城市低保对象享受分类施保待遇,重病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费用证明,重残人员需出具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三无”对象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需出具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记者文胜 通讯员 文旭)

责任编辑:张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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