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新闻网 > > 2008山东“两会” > 正文

王法亮:关于救助独生子女死亡、病残家庭的建议

2008-1-26 9:53:20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自20世纪70年代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育玲夫妇积极相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施计划生育,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极其宝贵的“人口红利”期。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此做出了巨大贡献,部分家庭还付出了一定的代价,甚至因种种原因而陷入困境。2007年9月,张店区计划生育局调查显示:该区有71户独生子女家庭因为子女意外夭亡而成为空巢家庭;有161户独生子女家庭因为子女病残生活面临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由于现阶段生产力还不够发达、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和群众生育观念的基本矛盾将长期存在。这一矛盾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解决好了,能够调动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消除不稳定因素;这些问题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影响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群众基础,关系到计划生育成果的巩固和发展。

     对此,建议我省出台“独生子女死亡、病残家庭”的救助政策,一方面要积极引导群众按政策、按计划、科学地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另一方面,针对群众的生育行为和需求,动员全社会力量给予广泛地关心,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从而树立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出台政策救助“独生子女死亡、病残家庭”,是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出台政策的依据

     近几年来,国家、省相继制定和完善了计划生育的利益倾斜政策,把倾斜政策的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写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不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二、政策借鉴

     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扶助的内容是:“实施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项目,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从2006年起,对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扶助制度覆盖城乡。这是对已经推行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相对于原奖励扶助制度中要求年满60周岁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每人每年获助600元奖励的规定,此项制度使扶助对象提前10年即能享受到政府资金扶助。有关资料显示,到2007年年底,湖南省将有6000多名符合扶助政策的群众,受到扶助。所需扶助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拨款打卡,直接到人。

     青海省政府于2007年7月出台了《青海省关于进一步鼓励计划生育的若干政策规定》,指出:农牧民计划生育家庭中,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确认,从子女死亡当年起,每户每年给予不低于600元的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农牧民独生子女、双女意外伤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凭《残疾证》,根据伤残等级每户给予一次性1000元—4000元的扶助金,达到奖励扶助年龄后直接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三、疏通资金渠道,提供经费保证

     我省是一个人口大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数量大,所需资金数额也大,但我省也是一个经济大省,通过各级的努力一定能够将这一涉及基本国策、涉及民生、社会关注的事情办得更好,标准应当高于湖南、宁夏等省区。资金筹集的渠道可考虑以省为主、以市为辅的思路,列入财政预算。由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调查摸底,核实情况。同时,也应考虑与其他相关扶助政策相衔接。针对不同情况制订不同标准,由财政直接发放(或打卡)到户,保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做出贡献且家庭确有困难的户直接得到实惠,改善其生活状况。对于经济状况好的市或单位,应当考虑其消费水平也相对较高,应鼓励其在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或在制度规定之外增加优惠项目。

责任编辑:宋宪霞

今日推荐
山东媒体头条
 
我也评两句
匿名发表

热点推荐
社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