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山东新闻网 > > 2008山东“两会” > 正文

关于新农村视角的农村金融供给长效机制建构的建议

2008-1-26 9:59:40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一、必要性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资本要素配置制度,其作用越来越明显,农村金融兴,则农业兴,农村金融活,则农业活。从其他国家农业发展经验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农村金融体制建设。在一些农村金融发展比较好的国家,普遍建立起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以及农村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体制,建立起支持农村建设资金循环的长效机制,较好支持农村和农业发展,维护广大农民利益。

    二、农村金融体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相适应的地方

    我国从1979年开始实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建立起包括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内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体制,并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但我们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并不完善,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与农民对金融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一)农村金融发展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满足支持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三类农村金融机构普遍亏损严重,不良资产率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有限,难以形成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支持。

    (三)农村资金严重外流,无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四)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分散风险的需要。

    三、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农村金融供给长效机制建构

    (一)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使农村金融体制真正做到为农民服务。

    (二)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但农业经营风险大,周期长,季节性波动强,盈利水平低,很难引进商业银行资金的支持,所以迫切需要政府的介入。从各国的经验来看,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各国政府一般都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政策和措施:1.直接出资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2.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如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在建立初期,大部分股金来源于政府资金。3.政府往往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4.由政府主导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发展大幅波动,维护广大农民利益。可见,构建农村金融体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政府的作用仍是关键的一环。

    (三)农村金融体制建设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各国政府在积极干预农村金融市场的同时,都十分重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如法国、日本等国在建立多层次的合作金融体系时,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层组织对于上层组织来说,属于独立的经济实体,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上层组织对下层组织的管理,也主要通过经济手段,保证了合作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力。不可否认,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适度的政府干预是十分必要的,但政府的干预仅仅是对市场的有益补充,绝不是替代市场作用的发挥。要界定政府的职能边界,该放的要放开放活,该管的要管住管好,“政府失灵”(Government Failure)有时候比市场失灵更可怕,后果更严重,防止政府好心办坏事。要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就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运用利益诱导机制引导资金流入农村。因此,我国政府在参与农村金融体制建设过程中,要尽量减少行政干预,避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通过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立农村资金良性循环机制。可以借鉴美国的作法,其政府在合作金融机构建立的初期,通过入股合作金融机构为合作金融提供初始发展资金,扶持合作金融的发展;在合作金融不断壮大以后,不断转让政府股金,减少政府对合作金融的干预,最终实现合作金融组织的自主经营、自主管理。

    (四)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放开对民间金融的管制。农户和农村企业由于经济活动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现出多层次的特征,但我国以农信社为主力军的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贷款等传统业务上,且资金规模有限、金融产品创新少、结算手段落后,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农村经济和农民的需要。民间金融(如私人银行、民间基金会)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亲友之间的信贷、农户之间的资金融通和民间私人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地下转到地上。其次,放开民间金融的利率管制。民间金融本身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较高,并且一般没有抵押,其利率相对较高也是正常的;另外,利率的浮动也能有效地吸引资金对农村的投入,引导“农转非”的资金回流到农村,解决一部分农村资金来源问题。(陈 华)

责任编辑:宋宪霞

今日推荐
山东媒体头条
 
我也评两句
匿名发表

热点推荐
社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