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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腐”符合科学有利发展

2008-10-10 8:33:45 来源: 山东新闻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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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孙金栋

    温总理6日在审议并原则通过《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时指出,必须深刻吸取教训,依法重典治乱。(10月7日新民晚报)国家安监局启动“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全国联网制裁。(10月7日新华网)这两条新闻释放的信息,显示出国家依法从重整治的决心。

    笔者认为,作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至关重要的是用铁的手腕“重典治腐”。

    纵观我国反腐防腐工作,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值得肯定的成绩。但是,总的形势不容乐观,“前腐后继”现象严重。犯罪人员从高级别向年轻化延伸,受贿金额从零打碎敲到日进万金狂贪,腐败领域从管钱管物显性岗位发展到制定法律法规隐性岗位,腐败形态从热衷权钱、权色交易乱作为到漠视生命、麻木不仁渎职不作为。凡此种种,严重腐败现象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属于社会意识反腐防腐必须“重典治腐”;严重危害经济基础的腐败分子,理应受到保障科学发展上层建筑的从重打击。

    反思我国的反腐防腐工作,似乎存在过于柔情现象,它对腐败分子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体现在“重典不重”,突出反映在“不明财产罪”量刑过轻,法律量刑不适宜与西方国家为标杆,因为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育期,法制不完备、不配套使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趁。某些地方对掌握重权的行政高官疏于监管,不排除有“老好人”当家,对“高级裸官”纪检监察人员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就是明证。贪污金额高达数千万而免死,是惩治腐败失之过宽的典型。道德防腐虽然带有根本意义,但是构筑道德防腐这个基石并非一日之功。在社会经济转轨变型的特定时期,“重典治腐”应该作为相当长阶段的特定策略。

    “重典治腐”,应体现在法律成为名副其实的“重典”。人们拿毛泽东提议我国实行死刑犯缓期执行制度为某些数千万级贪官免死作佐证,但人们同样不应该忘记解放初期特定情况下毛泽东决定对张子善、刘青山处以极刑的巨大震撼力。某些西方国家虽然废除死刑,但它同时实行判处上百年刑期制度,是实际上的终身服刑,虽活犹死,是轻刑不轻。我国实行的死缓制度,实际操作很多死缓犯短期内就迅速减刑为无期到有期而假释出狱,虽死犹活,是重刑不重。

    “重典治腐”,应体现在查处违法违纪人员的“零容忍”。境外有香港廉政公署的死盯猛打精神,国外有新加坡对查处经济案件重处重罚制度,应该值得我们借鉴。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死后香港廉政公署盯了10多年终于查破。新加坡环境发展部原政务次长黄循文,1975年因接受外商2000美元的旅游费,还不到两万元人民币,就被判刑四年;商业事务局原局长格林奈,1991年只因向银行申请购买新汽车贷款改作他用,法院以“欺骗银行的行为”判处其监禁一天,进而被政府开除公职,处罚最为严重的是,他50余万元新币的公积金和30万元新币的退休金被一笔勾消。要造成一种事实,让贪官们并非“牺牲我一人,幸福几代人”,而是“毁了我一人,影响一批人”,成为经济上的大赔本买卖。

    “重典治腐”,还应体现在纪检人员真正成为“党的忠诚卫士”。他们的政治素质,应表现在不怕得罪人,不当老好人,不畏强权,敢于监管,敢于从严查处;他们的工作能力,应表现在能够“早期诊断”,把腐败分子惩处在初起、萌芽状态;他们的工作作风,应表现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科学严谨,百折不挠;他们的职业形象,应表现在公众感到可亲,腐败分子感到可畏。

    总之,只有适应反腐严峻形势的策略才是科学的,只有符合反腐客观规律的策略才是科学的。只有审时度势,制定和实行科学的反腐策略,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地向前发展。

责任编辑: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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