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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赢镇政府用了两年,让人乐不起来

2008-2-15 8:04:34 来源: 红网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日前,山西省平陆县常乐镇浑里村村民赵海国诉常乐镇政府名誉侵权一案,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常乐镇政府向赵海国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民告官”官司,最终以赵海国的胜诉画上了句号。(2008年2月14日《山西日报》)
  
  从案件裁判的结果来看,村民赵海国是“完胜”,两级法院均判决被告镇政府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但不能忽视的是,赵海国的胜诉用了将近两年的时间,可谓旷日持久,用两年时间才告赢镇政府,这实在让人乐不起来。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也就是说,像赵海国这样的案件,满打满算也就是九个月的时间,至多不会超过一年吧。但事实上,这起案件一审是2006年3月13日立案的,到同年的12月28日才作出一审判决,历时达9个半月,二审更是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
  
  那么,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的情况,正如法律规定的那样需要延长审限?从案情看,该案事实十分清楚,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镇政府作出的处理通知内容失实,给赵海国造成了名誉上的损害,特别是通知是公开张贴公开宣讲的,白纸黑字,既不会有事实认定上的困难,也不会有法律适用上的困难。相比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来说,这起案件的难度要小得多。笔者推测,法院迟迟不判的原因,很可能仅仅因为被告是镇政府。
  
  因为被告是镇政府,裁判的影响比较大,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更为慎重些,做一些协调工作也是正常的。但这样的慎重,应当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应当建立在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基础上。如果以拖来求得稳定,这样的慎重不要也罢。
  
  退一步讲,如果案件涉及县政府或者更高一级的机构,这样的案子是不是会审上几年,甚至不了了之?这实在不敢设想。
  
  我们常说,迟到的正义就不是正义。最高院也一直要求“当判则判”,防止案件久拖不决。不讲办案效率,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还将会损害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可喜的是,最高法院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日前出台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规定,将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三大指标作为质量评估的基本指标(《法制日报2008年2月14日》),三大指标将成为引领审判工作并驾齐驱的三驾马车。审判不仅应当是公正的,更是高效的,这样的理念应当牢固树立到每一位法院工作者的头脑之中。


[稿源:红网]
[作者:庾向荣]

责任编辑: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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