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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廉租住房若转借、转租或改用途将予收回

2008-4-5 9:45:00 来源: 新华网山东频道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新华网山东频道 4月4日专电(记者 董振国)为规范廉租住房管理,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对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将要求承租人退回廉租住房。

  山东省规定,享受廉租房的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如违反规定,应退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也要停止实物配租。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山东省要求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责任编辑:张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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