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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昌平区的赵女士被火车撞伤,隶属于昌平区医院的120救护车没有把赵女士拉到就近的昌平区医院,而是往城里的某医院送,结果赵女士伤重不治。昌平法院认定,昌平区医院对赵女士的救治行为存在缺陷,未遵守“就近、就急”的救治原则,最后判决赔偿14万多元。(7月10日《新京报》)
如果仅仅是救治行为存在缺陷也就罢了,昌平区医院的救护人员出具的证明,想要证明往城里的医院送这种行为,是应伤者家属的要求。但经过司法鉴定,这个证明是伪造的。这也包含在判决书中:昌平区医院有事后修改病情告知书的行为,存在过错。
问题是仅仅这么一句“存在过错”就完了吗?我们知道,在医疗行为里,医生与医院对于医学知识、治疗信息的掌握并不对称,所有的资料都掌握在医院手中。出了医疗事故,利用这种知识上的不平等与资料上的不平等,医院往往可以卸责。
在专业领域里,一般都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利用资源的不平等,可以有生财的大道不说,就是出了事情也很难追究其责任。这个判决只是认定“存在过错”,从性质上就已经降了一等。如果像这种导致伤者死亡而又加以伪造证据的行为,被这么轻描淡写地敷衍过去,必然有损法律的威信。
我想,赔多少钱都还是次要的,要是不能把这种近乎“玩法”的行为严厉惩处的话,只会进一步恶化已经紧张的医患关系。□散人
责任编辑: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