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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次明确提出: 新小区配学校政府买单

2009-12-25 6:46:41 来源: 山东商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下月开始禁止在职有偿家教

   商报济南消息 城市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学校问题,如今有了解决办法。山东省昨日举行学习贯彻《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座谈会,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他指出,《条例》对新建小区配套建学校等问题首次给出明确解决办法。 

  新小区配建学校

  政府划地出钱

  当前城市发展驶入快车道,新建居民小区孩子的上学问题成了居民们心头的痛。张志勇指出,《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首次对新建居民小区需要配套建学校的规划用地、资金拨付和建设实施做出了明确安排。使得配套建学校问题不再是一个被踢来踢去的“皮球”。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或者区域改造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学校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新建居民区按照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建设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学校建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让老师无偿加班

  将成违法行为

  《条例》的第四十条还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张志勇指出,教师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条例》正式实施后,中小学校再安排老师无偿加班加点就成了违法行为。而这也为全省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记者注意到,在《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中,明确指出,依法保障教师权益,不安排教师在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上课,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

  不服从支教安排

  教师也违法

  张志勇指出,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条例》从经费保障、基础设施设备配备、新增教育经费投入方向、建立对口帮扶制度和专项扶持、组织校长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城市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指出,今后教师不服从交流和支教安排也将成违法行为。

  《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建立教师交流制度;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招聘录取、工资福利、职务评审、岗位聘用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学校教师和高校毕业生到偏远农村地区学校任教。第六十九条则指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职有偿家教

  1月1日刹车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2010年1月1日起必须刹车了。《条例》第三十九条指出,在职教师不得从事各种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条例》,我省将建立和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并逐步实行教师按岗聘用、竞聘上岗。 记者 徐玉芹

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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