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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猫狗”可能是误读

2010-1-27 6:57:40 来源: 山东商报 网友评论 0 进入论坛

   记者近日了解到,“禁食猫狗肉”被写入《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其中规定,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将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并责令具结悔过;对单位和组织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见今日本报A20版)

  又见“禁令”,不少网友在第一时间便开始“上纲上线”地批判了——狗肉也不让吃了,这不是影响公众的正常生活习惯了,不是擅自改变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么?事实上,这可能是一种误读。“违法食用犬、猫或者销售犬、猫肉”会罚款,其前提恰恰在“违法”二字。

  刘海洋用硫酸伤害北京动物园黑熊事件;陕西汉中打狗死尸漂浮,被指污染水源残忍对待动物;老板为招揽顾客,杀掉怀孕母羊,取出胎羊当街叫卖……一系列残忍的虐待动物的事件浮出水面,百度一下“对待动物残忍”,有58万篇文章,更让我们感觉到一种沉重感。所以说,出台保护动物的政策是恰到好处,也是给这些被残忍地虐杀的动物灵魂的一种安息。

  其实,对动物的残忍来自一种文明的缺失,或者说是一种缘于古时候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寻求食物的思想。吃饱才是硬道理,而如今转变成吃好才是硬道理,怎么个吃法,甚至怎么个杀法都要研究一二。这直接导致越来越变态越来越无人性的杀动物的方法层出不穷,只为招揽顾客。这些,是不值得提倡的,甚至可以说,是应该禁止的。毕竟,对动物的残忍不仅是一种道德丢失,更是对人本身的一种残忍,那些残忍的镜头、残忍的画面对于青少年潜移默化的影响,足够引起人的深思,社会的广泛关注。

  虐待动物与食用猫狗没法画等号。公众的误读很大程度上,与对于专家的习惯性不信任与常识性判断有关,以为天下专家一般“胡言乱语”,需知,那不是胡言,也不是乱语,而是利益锁住了喉咙,变了味的说法而已。“禁食猫狗肉”招致公众误读了,但愿《反虐待动物法》别再被执法人员误读了,也算是公众的一种期盼吧。

  龙丽纤 湖南 教师

责任编辑: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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