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5月1日起,医生开处方必须使用标准药名,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近日,卫生部出台了《处方管理办法》,专门对医生开具的处方进行了详细规定。由于山东省出台的相关规定已于3月1日开始实施,我市的不少医院已开始对医生处方进行规范。
> 处方必须标明药品通用名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市中心医院,该院药剂科主任吕宏宇对记者说,3月1日起,我省已经施行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要求医生开处方必须使用通用名,不过因为一般市民更熟悉药品的商品名,所以医院要求医生在开处方时,采用通用名加商品名的格式。记者随后又采访了我市多家医院,他们均表示已经明确要求医生使用通用名。通用名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商品名则是药厂起的名字,一个通用名可能对应多个商品名,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热药,而商品名则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医生在处方上必须写通用名,至于具体选哪种药,市民可根据药品的价格等自行决定。
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
卫生部出台的《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记者从市中心医院了解到,目前医院正在考虑采用微机录入处方的办法,这样将彻底解决手写处方看不清楚的问题。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医生处方看不清楚已经是老问题了,如果能够从此规范起来的确是件好事。市民陈先生说:“其实医生在病历上写的病情诊断也应该规范,龙飞凤舞的字病人很难看清楚。”但也有部分市民不在乎处方上写的内容是什么,记者在市中心医院采访了正在交钱的王女士,她说:“我不知道写的是什么,看不明白也不要紧,反正我就是过来买药。”而海慈医院门诊科主任马军则提醒市民,处方是一份原始档案,对患者以后的治疗或纠纷处理有重要作用,患者不仅自己要看清楚,还要认真保管。
□相关链接 《处方管理办法》部分规定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记者 宋秀)
责任编辑:宋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