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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城市医疗救助每年将不低于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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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dnews.com.cn 2007-2-26 9:24:24 来源:淄博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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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今年,我市将开始在全市全面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表示,医疗救助制度覆盖的范围包括城乡所有居民,其中城市医疗救助的最高救助限额每年将不低于3000元。
市民救助每年不低于3000元 城市医疗救助确定的救助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低保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救助对象在指定医院就医时,其发生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期间的床位费等,给予按比例减免。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在本市非营利性医院就医,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CT、磁共振、动态心电图、胃镜、γ照像、彩超等大型设备检查费的20%,住院减收床位费20%,治疗费20%。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资金等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将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限额救助标准是最高救助限额一般不低于3000元每年。
农村特困户实施限额救助 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家庭成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农村医疗救助的主要方式有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额救助和优惠政策减免三种。 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按比例给予一定限额的资金救助;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据悉,为保证公开、公正,医疗救助金发放前,将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董振霞 冯艳辉) 责任编辑:张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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