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山东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时政
 
《生产安全条例》6月1日起施行惩罚力度将加大
http://www.sdnews.com.cn 2007-4-24 8:11:45 来源:威海日报

  国务院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记者从市安监局了解到,我市各级安监部门正在积极组织学习,加强培训,落实条例的各项工作紧锣密鼓。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市安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张桥向记者展示了刚刚收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施行通知。张桥表示,以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的规定比较分散,而新条例对以往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规定进行了整合,内容更加规范具体,同时加大了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处罚力度。新条例施行后,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将更加有据可依。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将更加及时。”谈到新条例,张桥告诉记者,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过程中,以往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等机构。各级劳动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而新条例则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张桥表示,新条例加大了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惩罚力度,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安全防范意识。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该条例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以1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即将施行的新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新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有关的证件,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法资格和岗位证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颁布后,我市安监部门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对照新旧条例规定的不同规定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新条例的内容。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培训学习,提高企业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与此同时,我市安监部门还将组织人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记者 张丽华)

责任编辑:张文琪




山东新闻网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山东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山东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山东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山东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山东新闻网新闻中心 电话:0531--85196066
 
 新闻查询
 
 最新新闻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