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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生子两人均被判重婚罪

2019-05-06 07:11: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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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5月6日讯 忠于婚姻和家庭,既是责任,又是义务,但济南市济阳区两名70后男女在各有家室的情况下,竟然以夫妻名义同居达两年之久,甚至育有一男孩。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此案,两名被告人因犯重婚罪均被判刑。

  经法庭查明,2012年7月份以来,已婚人宋某在明知被告人艾某有妻室的情况下,两人仍以夫妻名义分别到济阳县某机关家属院租赁房、山东省淄博市某有限公司家属楼、济阳县孙耿镇某村同居生活,并于2014年6月生育一男孩。被双方家庭知晓后,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宋某、艾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未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被告人艾某在明知被告人宋某已婚的情况下,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均构成重婚罪。鉴于二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二人均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艾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辩称自己与丈夫杜某感情不和,杜某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才导致自己出轨,其多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均未判离;且自己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济南中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宋某所提出的“丈夫家暴,离婚未准”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只有上诉人宋某供称其丈夫杜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却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上诉人宋某的辩解不能成立,法庭不予采纳。本案中,宋某在未解除婚姻的情况下与艾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孕育一子,侵害了一夫一妻制的国家婚姻制度,理应依法惩处,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