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鑫和铸造有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罚

2018-01-18 16:14: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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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18日讯 (见习记者 赵嘉伟)记者近日获悉,龙口市鑫和铸造有限公司 因逃避缴纳税款被当龙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罚款。

  经调查,龙口市鑫和铸造有限公司取得大连巨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为2102152130,号码为03980288,开票日期:2016年8月 27日,购买方及纳税人识别号:龙口市鑫和铸造有限公司91370681681706876D,销 货方及纳税人识别号:大连巨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91210200MA0QDN8051,货物名称 分别为:废钢,数量433.5吨,金额611346.15元,税额103928.85元,价税合计 715275元。该公司已于2016年8月抵扣税款103928.85元。 经协查,王兆华上门联系 该公司,货物由王兆华负责送货上门,通过银行付款,货款结清后发票通过快递到 该公司。检查人员到公司实地核查,公司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注册经营地生产场 所真正为公司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能够加工其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 。检查人员到公司开户银行查询企业往来户历史明细,未发现此笔业务相关资金回 流情况。经协查,该公司取得大连巨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经理王建强与王兆华的口头协议,所购材料,通过询问企业经理以及检查企业会 计账簿资料,有货物交易发生,王兆华负责将材料送到,该公司不承担运输费用,以 银行转账支付全部货款,发票是货款结清后,快递到公司的,上述发票该公司已认 证并抵扣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已被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定性为“已确定虚 开发票”,属票货不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 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 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 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龙口市鑫和铸造有限 公司被龙口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罚款51964.43元。

  据中国企业信用档案库显示,龙口市鑫和铸造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山东省龙口市 。经营范围:汽车配件铸造、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为王建强。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