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两家企业违反税收管理条例被罚

2018-01-18 16:16: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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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月18日讯 (见习记者 赵嘉伟)记者近日获悉,烟台星宇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和烟台三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违反税收管理条例,被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处罚。

  烟台星宇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因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对该企业以上税收违法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38,042.77元。

  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对烟台星宇成品油经销有限公司罚款38042.769999999997元。

  烟台三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逃避缴纳税款,(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追缴2012年4月增值税2,759.23元、2012年9月增值税162.74元、2012年12月增值税2,397.29元、2014年12月增值税2385.41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4,268.02元,2013年企业所得税9,000.04元,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436.37元。 (二)对上述应补缴的增值税7,604.67元、企业所得税13,268.06元,合计20,872.7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依据以上两条规定,烟台市莱山区国家税务局对烟台三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罚款10436.379999999999元。

 

  

  

  

  

责任编辑:范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