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

2018-04-17 15:2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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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现场

  鲁网4月17日讯(记者 范金鑫)17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春田介绍,《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体现了较强的补充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定》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同时,《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导;配合有关部门排查无牌、无证、脱检漏检车辆;依法整治占用道路经营、晒粮以及机动车违法载人等行为。

  《规定》对政府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并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为了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项任务和措施,《规定》还设置了七个工作机制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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