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研发!山东实施研发后补助政策

2018-07-31 10:29:00 来源:鲁网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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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7月31日讯(记者 范金鑫)3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介绍2017年度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情况。

  省财政厅二级巡视员袁培全介绍,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近几年来,国家和省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政策措施,并且力度不断加大。目前,在鼓励企业研发方面主要有以下政策措施。

  一是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进行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企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进行摊销。2017年5月,国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了75%,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将75%加计扣除的政策扩大至除限制类以外的所有企业,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去年我省实施该项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约64亿元,比2016年增长了57%。

  二是实施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2016年底,我省出台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是扩大研发活动和费用归集范围。在研发费用活动范围上,企业只要不在限制类的行业范围内,都可以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上,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等多项费用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今年6月份,国家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激励了企业有效利用国外先进的科技资源,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

  另外,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等政策,都直接或间接促进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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