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登市某单位职工于某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当病愈重返岗位时,于某被迫违心与单位签订了免责保证书。后于某辞职进行工伤鉴定时,遭到单位拒绝。日前,文登市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认定“保证书”无效,于某属因工负伤。
于某是文登市某集团公司保卫人员,负责集团下属的四个分公司的门卫管理工作。2005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于某与同事徐某一同检查门卫值班情况,发现服装有限公司门卫无人值班。于某遂到宿舍将脱岗的门卫谷某找出来,双方在门卫处发生争执,谷某用铁棍击打于某头部,致于某重伤,虽经治疗,身体仍留下残疾,劳动能力部分丧失。谷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刑。
于某出院后继续到单位上班,后因于某无法胜任公司重新安排的工作,自动辞职。于某向文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劳动部门经调查取证,认定于某所受伤为因工负伤。该集团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于某签字的《关于继续回集团工作的保证》,内容是于某自愿承认所受伤害与单位无关。
对于这份保证书,于某表示,“保证书”是单位打印好后让他签的字,不签字就不能上班。根据文登市公安部门对加害人谷某的讯问及于某的同事徐某的调查笔录,二人均证实于某是在检查服装有限公司门卫值班情况时,因谷某脱岗,双方发生争执,于某被殴打致伤。
文登市法院认为,该集团公司提交的“保证书”虽有于某的签名,但内容不是于某自己书写的,从文字内容看与公安机关侦察的事实不一致,因此不予认定。文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证书”无效,厂方继续承担职工受伤责任。(记者 闫振虎 通讯员 王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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