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员正在对车辆进行检查。(记者 王晓 摄)
车辆“外挂”之风愈演愈烈
在市公路局养路费征收大厅,记者翻开“机动车转移记录手册”:核载20吨及以上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的特别多,且主要转至内蒙古、新疆、西藏等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偏低的地区。
“这都是养路费征缴的地区差在‘作祟’。”征收大厅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标准有一定差距,因而出现了这种货车从征费标准高的省份向征费标准低的省份“移民”现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货车“外挂”现象。据悉,自2005年开始,我市部分大型货车开始以各种名义将户籍转到内蒙古、新疆等省区。2006年此风愈刮愈烈,一些车主还将新买的大型货车直接落户到外省区。
车辆“外挂”钻政策“空子”
本地车辆为何不在本地挂牌,却要不远千里到边远省区去挂牌呢?据市公路局征稽办公室主任刘永利介绍,自2005年1月国家发改委《载货类汽车更正表》正式实施后,大货车交费吨位开始大幅度上涨,与此同时,燃油价格也在不断上涨,货运的利润空间被“挤压”得越来越低。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车主开始钻起了国家政策的“空子”,在养路费地区差价上打起了主意。
据了解,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处交费通行全国”政策,只要缴纳了费用,就可以在全国通行。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等的差异,养路费的征收政策并不相同,一些边远省区的车辆规费与经济发达地区存在一定的差额,这使车辆“外挂”有利可图。刘永利说,目前我省货车核定征费时间为12个月,每年可报停4个月。每月按每吨220元计费,一辆25吨的货车全年至少需缴费44000元;而内蒙古自治区一年核定征费时间仅6个月,每月按每吨150元计费,全年只需缴费22500元即可,差价高达21500元。如果再加上货运基金、管理费等其它交通规费,差额更大。
车辆“外挂”殃及多方
“外挂”现象使车辆监管成为“真空”。由于货车外流到其他省(市、区)上牌后又流回原地驻点行驶,带来车况差、驾驶人安全意识差、肇事逃逸多、规费流失严重等诸多问题。
刘永利说,由于“外挂”车辆办理了一切与车辆运营有关的手续,再加上没有固定的货源,也没有固定的运营线路,给规费征稽带来了困难。自2005年上半年以来,我市约有450部大型货车过户到内蒙古自治区或东北三省,600余部新增大型货车直接挂外地牌照,合计应征吨位约20000吨,一年流失规费约3500万元。
车辆“外挂”不仅造成了规费的流失,而且还扰乱了我市正常的货运秩序,实属不正当竞争。一名本地牌照的货车司机说,同样的车型,同样的载货量,“外挂”车比本地牌照车光规费一项一年就节省好几万元。况且“外挂”车因利润空间大,可以压价竞争,使本地牌照的货车揽活更不容易。由于本地货运车辆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遭受不公平竞争的当地车辆被逼无奈,也纷纷“外挂”,由此形成恶性循环。
此外,“外挂”车辆的年审、季审只需交点钱,盖个章即可,车辆技术状况得不到有效保障,常带“病”行驶,而且超载严重,给交通运输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治理顽疾有了政策
刘永利说,尽管市公路部门去年为清理“外挂”车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由于查处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再加上调查取证难等原因,这项工作收效甚微。
车辆“外挂”现象并不仅仅发生在我市,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同样存在这一问题,而且在治理上普遍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一现象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2006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纠正车辆“外挂”行为,确保车辆的车籍地、车主的户籍地和养路费缴纳地“三地”一致。交通部也于今年3月12日下发通知,明确要求自4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对超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固定线路、固定区域行驶的车辆,累计优惠征收幅度不得超过应缴全费的25%。主要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及时办理调驻手续,并从开始调驻的第三个自然月起,在调驻地征稽机构缴纳养路费。这些新政的出台,为公路部门治理车辆“外挂”提供了政策依据。
近日,记者在市公路部门了解到,我市已于本月开展整治车辆“外挂”专项行动,“凡符合车辆调驻要求的车主,应及时办理手续,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刘永利说。
责任编辑:张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