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位患者把给自己治疗的老中医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该医生开的中药处方别人根本看不懂,使用的是医生自己才能看懂的密码。于是患者以医生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而该医生辩称,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密码处方”见怪不怪 据了解,很多中医院为提高抓药效率,更为保护知识产权,医院内开具的处方单上,往往会出现“1号方”、“2号方”,以代替具体的中药,业内称之为“协定处方”。所谓“协定处方”,即处方具体由哪些药组成,只有医院极少数人知道,开给患者时使用“密码”,并注明加减哪一味药。对此,药房一看就明白,可快速抓药给患者。普通百姓则将它称为“密码处方”、“加密处方”。 消费者韩小姐对记者说,她几天前在石家庄的一家中医诊所治疗青春痘,医生给开了一个药方。本来她在北京上班,想把药方拿走到北京抓药,省得路上带两大包药,不太方便。没想到刚提出来就马上遭到了医生的严词拒绝。这位医生说,他的药方只能在他的诊所拿药,而且药方不能给韩小姐,他要留底档。当问到为什么只能在他那里拿药时,该医生解释说,每味中草药在不同地方的加工制作方法不一样,他的每味草药都已经根据自己的需要加工过了,别的地方就不是了,所以在其他地方拿的药肯定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对于为什么不能给药方,该医生也有自己的说法,说是要留底档,不能外泄,而且还要作为以后复诊的参考。 后来,一位知情者道出了其中的缘由。其实,医生开一个处方根本赚不到什么钱,全都依靠草药加工然后卖给患者才能获得利润。如果患者把处方拿走到其他药房拿药,那医生的利润何来?而且医生也怕别人知道了他的配方拿来模仿。 那么,这种密码处方是不是医生的知识产权?是不是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中医的两难选择 中药处方是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对个体患者的疾病进行治疗的技术方案,目前,对于西药的配方可以作为发明受到专利法保护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中药处方能否得到相同的待遇?正是由于对中药处方相关保护机制的缺位,导致一些医生只好采取用密码处方保护自己。 对此,北京市政协委员、中国保健协会副理事长吴大真教授表示,理论上中药处方应该写明每一味药的名称,这样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但中药处方开得过于明了,中医的知识产权保护又是个难题。处方里每一味药都写明名称,很容易导致处方流失。而处方流失很可能会导致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人拿着药方开发出中成药上市销售,医生的知识产权变成了他人谋利的工具;即使没有被制成中成药,而是在患者中流传,也可能导致一些患者不来就医,使医生收入减少。而且由于每个患者个体都是不同的,同一种病的处方都会有所差异,用同一个处方给不同的人治病,可能有的人吃了不管用,甚至耽误治疗。 事实上,中医和西医确实存在着不平等。一般来说,西医的诊断费用包括挂号费和检查化验费,一项检查化验的费用有时上千元,而中医的诊断费用只有几元钱的挂号费。一个老中医一天看几十个病人,可能才收入几十元,其中还得包括医院建设费等。此外,在具体的法律与政策、行政管理与国家投资、科研发展与医疗实践等方面,普遍重西医轻中医,中医地位不断下降,发展面临困境。这些问题的存在,迫使一些中医使用密码处方,依靠卖药来赚取利润,便成了惯例。 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密码处方的根源在于目前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不健全,医院的做法当属无奈之举。 中药处方属于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中医药发展主要依靠《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保护。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处方组成、工艺制法,在保护期内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和有关药品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保密,不得公开。”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技术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制定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中药生产低水平重复,实际是中药生产的市场准入制度。同一种中药品种,如果没有企业去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则每个企业均可生产,如果有一家企业申请并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则其他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也必须去申请同品种保护,逾期不申请将不允许生产同品种中药。 一般来说,中药处方很难受到知识产权法的直接保护,但是也并非所有的中药处方都不能受到保护。当中药处方可以制成中成药时,就具备了工业生产的特点,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符合了《专利法》对发明的要求,就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但是我国《专利法》目前只能保护中成药配方和配方的剂量,对配方的用途、加减则未能有效保护,这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是不利的。如果《专利法》对中药复方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也势必会挫伤中药新药研制开发者的积极性,影响整个中药科技的发展。 侵犯患者的知情权? 那么,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密码处方又如何呢?有消费者说,用密码表示的处方,根本看不懂药品的名称和剂量,万一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办?消费者的这种担心并非杞人忧天,一旦出现问题,消费者都无法知道是不是药品的品种或剂量的原因造成的,而且也很难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因此受到损害。 “医院靠密码处方避免利润流失的做法,已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吴大真说,医院应该通过加强自身管理和提高服务等方式留住患者,而不是靠密码处方。 医院的这种做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患者拿着药方到外面的药店购药,避免利润的流失。其他药房无法看懂药品的名称和剂量,这样也就达到了即使该医院的药品价格高,消费者也必须在该院取药的目的。换句话说,这也是一种隐蔽的强迫性消费,使消费者丧失了选择权。当然,消费者对药品的名称和剂量一无所知,无疑给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造了障碍。 其实,对于这种密码处方国家早已经有相关的规定。2004年9月开始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可是,这项规定仍然没能防范住密码处方的出现。 这样看来,要想控制密码处方的出现,相关部门不仅要严格医药处方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保护。只有从根源上解决了中医的顾虑和难题,才能使他们主动放弃使用密码处方,消费者的知情权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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