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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售快过期食品 不作醒目提示将受罚
http://www.sdnews.com.cn 2007-11-16 9:57:03 来源:青岛市消费者协会

 牛奶刚买回家就过期

  近日,市民张女士在“小新QQ”上向记者抱怨,现在的商家促销太“狡猾”了!原来,11月9日下午,张女士从市区大南门某超市买了一大桶光明纯鲜牛奶,由于是促销装,超市还捆绑赠送了2杯光明酸牛奶。张女士当时没顾得上看保质期,就匆匆结账离开了。当天傍晚,张女士的孩子要喝牛奶,她就习惯性地瞄了一眼保质期。天哪,这桶纯鲜牛奶居然是11月10日到期的!这可把张女士气坏了,这么一大桶牛奶,一个三口之家怎么可能一天内就喝完呢?

  随后,记者暗访了市区两家大型连锁超市,发现其中涉及食品保质期的问题确实暗藏不少“玄机”:

  11月9日晚,在大南门某超市里,记者发现其所售的光明6杯装优酪乳捆绑赠送一杯光明益生菌酸奶,赠品保质期竟然是11月8日,已经是过期食品。

  11月10日晚,在水心的一家超市里,记者发现超市自制的多种面包,如玉米火腿包、肉松包等,都是当日到期的,该超市不仅没有提示,反而与保质期分别是11日、12日的面包混合放置;在冰柜区,500G罐装鱼生的顶盖写着生产日期为2007年10月12日,而超市自贴标签则注明包装日期为2007年10月25日;至于散装的腌制食品,如泡菜等,就连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消失”了。

  新规——

  即将到期食品应明示

  许多商家常常喜欢在一些即将过期的食品上“做文章”,通过降价或搭售的方式以激发消费者的购物欲。“价廉物美”的产品当然受人欢迎了,这一招几乎屡试不爽——消费者图个便宜,而不怎么会去留意食品是否快过期了。

  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存在的这些问题,我国相关部门已引起了重视。11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首次特别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提出了要求。今后,无论是超市卖场,还是普通食杂店,都多了一道程序,即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与此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在食品索证索票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机关处理,如实记录食品处理情况。相类似的规定还包括,食品销售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部门——

  正在酝酿实施细则

  对于这个以往的管理“盲区”,工商总局这次明确作出了规定,无疑是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有力保护。今后,无论是超市卖场,还是普通食杂店,都得依法办事,不然就得接受行政处罚。对于商家有意转嫁可能损失的行为,消费者终于有底气说话了。

  然而,从记者近日的采访来看,这项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新规定,在我市的执行情况还不理想。一些经营者表示,对此项规定还不怎么了解。据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孟清弟介绍,目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行“不合格食品退市销毁制度”,一旦经营单位在经营中发现、被查出或自查有不合格的食品,就必须立即停止销售,下柜退市,并就地销毁,防止二次流入市场。而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新规定,省工商部门正在酝酿更详细的实施细则,该制度有望在全市的食品销售企业中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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