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到南昌路附近一加油站加油时,被加油站大门破碎的玻璃割伤胳膊等处,造成四级伤残,为此周先生将该加油站告上法庭。近日,四方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加油站存在过错被判赔偿周先生各项损失26万多元。 2006年7月30日,周先生到南昌路附近一加油站加油,他到收款处付完油款出门时,大门玻璃突然掉落破碎,将周先生的左肘、右腕等部位割伤。后经医院检查,周先生左前臂及左腕手部活动受限,右腕桡动脉背支及桡神经断裂。今年4月12日,经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先生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伤残四级。周先生曾到四方区消费者协会北岭分会进行投诉,经该分会二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随后将加油站起诉到四方法院,索赔30多万元。 四方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加油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加油站在玻璃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及时处理,致周先生受伤,应该对周先生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四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加油站存在过错被判赔偿周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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