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5日,广饶县消费者刘先生在县城某食品店以每斤15元的价格购买了1斤蛋糕,给自己4岁的孙子食用,食用后刘某的孙子说蛋糕把自己的嘴扎破了,经送医院检查,发现有一订书针扎入牙龈中,后经医生拔出,花去医药费200多元,刘先生找到商店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商家以没有亲眼看到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协议,无奈刘先生于2月18日投诉广饶县消费者协会。 消协受理投诉后,对刘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证实情况属实。于是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依法调解,双方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食品店赔偿刘先生医药费等各种经济损失300元整。 (崔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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