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来平原县消协投诉称,他于2008年3月22日在某通信公司一手机柜台购买手机一部,价格为900元,使用了5天发现手机手定功能不能使用,到第6天找到手机柜台,需要退货时,发生争执,遂投诉到平原县消协。
县消协受理后,立即拨通了电话,根据消法有关规定,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之规定,经消协调解手机柜台为消费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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