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12315投诉中心4月17日接到集输大队刘女士投诉某餐饮公司:3月6日刘女士一家在该餐饮公司就餐时获赠该餐厅赠送的3张价值50元的的优惠券,当时上面承诺有效期为2008年3月1日—2008年5月1日。4月17日刘女士与朋友再次来到该餐厅聚餐,花费了260元。当刘女士拿出三张优惠券要求店方按“消费满100元凭本券抵用50元” 的承诺抵扣150元餐费时,公司以每次消费只能用一张优惠券,消费超过100元也只能抵用50元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河口区12315投诉中心接诉后,在调查中发现,优惠券上仅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字样,对于具体如何使用优惠券没有任何说明。当刘女士要求使用三张优惠券时,公司以具有最终解释权为由,单方面对优惠券使用方法作出解释。这一做法不符合《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其它规定。经过调解餐厅认识到到了错误,同意刘女士以券再抵扣100元餐费。
夏季是餐饮消费旺季,商家为提高竞争力推出的优惠活动更加多样,河口区12315投诉中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使用商家提供的优惠券消费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使用细则,以免商家在优惠券上做文章,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郭艳萍 王向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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