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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玉手镯遭损坏 投诉工商获赔偿
http://www.sdnews.com.cn 2008-5-7 14:53:02 来源:宁阳县工商局

  5月4日,宁阳县工商局成功处结了一起在宾馆住宿时玉手镯遭损坏纠纷案,消费者马先生得到了某宾馆及服务员支付的赔偿款3000元。


  来自聊城的消费者马先生于5月3日在宁阳县某宾馆住宿时,将一只价值5000元左右的玉手镯浸放在喝水的茶杯中进行保养,到第二天8点半左右准备退房时,因宾馆服务员在收拾房间时不小心,无意中将马先生保养在茶杯中的玉手镯连同杯中的水一起倒掉,致使保养在茶杯中的玉手镯被打碎,马先生看到自已贵重的玉手镯被损坏,当即向宾馆老板及服务员提出要求赔偿,双方在协商时,宾馆老板对马先生提出索赔的玉手镯价款持有异议,主要是因为马先生无法提供购物凭证,且宾馆老板认为玉手镯的损坏,并不是服务员故意造成的,与马先生自已保重不慎也有直接关系,虽然服务员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也不应让宾馆来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马先生将其投诉到了宁阳县工商局,请求帮助解决。


  宁阳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接到马先生的投诉后,面对如此高价的玉手镯,中心工作人员一时也难以判定玉手镯真正的价值。为查清事实情况,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中心工作人员一方面及时深入调查核实情况,查实马先生反映的玉手镯被服务员摔碎的事实情况;另一方面请来了玉器行家对被打碎的玉手镯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该玉手镯市场价在3000元左右。情况调查清楚后,工商人员根据《消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的规定,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中,宾馆老板周某对服务员损坏顾客玉手镯的事实未有异议,但周某认为服务员不是故意损坏玉手镯的,只能给马先生适当补偿。鉴于周某在认识上有偏差,工商人员单独对周某进行了法律法规的教育,通过做思想工作,周某最终转变了态度,接受了工商人员的调解意见,同意由宾馆赔偿马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服务员李某本人赔偿1000元,合计支付给马先生赔偿款3000元整,赔偿款已当场全部付清给马先生。(何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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