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店弄丢消费者衣服本来就该赔偿。然而,临沂市兰山区某服装洗涤经营部将顾客送洗的西服丢失后,却推脱责任。在临沂市工商局12315执法人员的调解下,该洗衣店终于向顾客赔偿300元。 前不久,孙先生到兰山区这家服装洗涤经营部送洗西服,孙先生原定第三天取西服,因为有事拖了十几天才取,可没想到去取衣服时,洗衣店称将西服弄丢了。孙先生要求洗衣店赔偿被拒绝。无奈之下,孙先生拨打了12315申诉举报电话。 面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询问,该洗衣店王经理说出拒赔的理由:一是孙先生没按时取衣服,导致衣服丢了;二是洗衣店的人员记得孙先生已将衣服取回,但洗衣店没有收回取衣单。孙先生认为,这两点都是洗衣店编造理由,推脱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查看了孙先生手中的取衣单,上面印有该洗衣店的几条规定,其中第四条写着:“洗好的衣物,洗衣店只保存30天,超期造成的损失,本店概不负责。”工商人员指出,孙先生取衣的时间显然没有超过30天,洗衣店以超期拒赔没有道理。另外,即使超过30天,洗衣店将衣服弄丢也要赔偿损失。因为洗衣店的规定明显是“霸王条款”。再者,洗衣店给付衣服之前一定要收回取衣单,这是最起码的交易常识。孙先生凭洗衣单取衣服的权益理应受到维护。(李洋 东野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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