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县消协成功调处一起有关定金、预付款的纠纷,消费者领回预付款520元。 消费者李女士于2006年12月与县城某影楼预约拍摄艺术照一套。按照约定书,拍摄冲洗等服务总价为1900元,李付给影楼定金900元,预约期为一年。后李女士出于各种原因,决定不在该影楼拍艺术照了,找影楼索要定金。影楼以李女士违约,定金不退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李女士遂向消协投诉,消协约集双方进行调解。消协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退的说法是有依据的。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纠纷中当事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为1900元,定金应为380元以下,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也不明确,仅有订单和收据。而有关法律规定,关于预付款,双方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因而,本纠纷中的定金超过部分应视为预约款,退还给消费者。通过耐心解释和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影楼退还李女士520元。 (陵县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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