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家住宁阳县?城镇北落星村的消费者高女士来到宁阳县消费者协会?城分会投诉,称其电动车电瓶因购买的充电器与电瓶不匹配而导致电瓶毁坏,曾多次与销售者就赔偿事宜交涉未果,请求消协人员主持公道。 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首先详细了解了产生纠纷的过程,原来高女士因电动车充电器损坏,于6月2日到该镇商业街某三车维修部购买充电器。店主仲某看了电瓶后,以为是用36V充电器,于是就卖给了高女士36V充电器一个。高女士回家使用后,发现电瓶始终充不满电,后多次找到仲某要求退换充电器,仲某以店内无货为由推脱。6月15日,高女士来到原卖车店询问,得知其电动车所用电瓶为24V充电器,而仲某卖给她的36V充电器与电瓶不相匹配,致使电瓶受到损害,现已不能正常使用。高女士又回到仲某处进行交涉,要求仲某赔偿其原装电瓶,价值500元,而仲某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 消协人员经过详细调查了解后,认为电瓶毁坏的原因是三车维修部店主仲某卖给消费者高女士与其电瓶不相匹配的充电器而致,根据有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消协人员对店主仲某进行说服教育,最终仲某承认了自己的过错,仲某当场赔付高女士电瓶款500元。(何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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