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0日,广饶县消费者石某以4800元的价格在县城某商场购空调一台,刚开始用时,觉得空调尚可,但是用了10天以后,随着天气越来越热,空调再开就不起作用了,于是找到经销商要求维修,经销商派技术人员连修4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眼看着天气一天比一天热,石某只能看着空调叹气。在与经销商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无奈,石某于2008年6月20日投诉到广饶县消协。 消协受理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证实该空调制热效果不明显,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消协的耐心调解下,经销商同意为石某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空调一台,石某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崔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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