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陵县消费者协会依法调解了一起由于经营者、消费者双方糊涂引发的投诉案。 消费者梁有生诉称其在2008年4月3日,在王某处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用了一段时间后发现电力不太足,找到经营者要求更换电压较高的充电器.按道理专用电动车应该使用专用充电器,梁某的专用充电器是38伏。王某本不应该给消费者换,以免出问题,结果王某一时糊涂满足了消费者的要求给换成48伏的充电器,用了七八个月以后,梁某觉得新充电器充电又快又足,心里美滋滋的,结果好景不长。5月梁某突然发现所用的电瓶有一节鼓了起来不能用了,经询问其他人才知道是用了高过标准的高压充电器所致,后悔不迭,于是找到经营者王某要求更换新电瓶,而经营者以不会用充电器为由拒绝赔偿。为此消费者梁某到消协投诉。经调查我们发现双方所诉皆为事实,双方都以为超过标准电压的充电器,充电又快又好,没想到会造成电瓶的损坏,经做工作双方都认为有责任愿意接受调解,经营者一次性给消费者全部换了电瓶,消费者也给经营者适当补偿,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陵县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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