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姜屯镇邢庄村村民刘某等13户农民,分别于2008年2—3月份间,在姜屯镇一门市部,购买烟台产某牌总含量45%(16-9-20)硫酸钾复合肥128袋,用于马铃薯种植底肥,播种面积51亩。
施肥量按多年的正常方法施用,马铃薯播种一个月后发现缺苗、断苗、黄苗等现象,通过多次浇水、喷打叶面肥后没有好转,查找各方面原因和分析,邻居同样的种子不同的化肥苗差别很大,怀疑是化肥出了问题,找经销商协商未果,就在剩余的化肥中自行取样送滕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于2008年4月18日到滕州工商局投诉,滕州工商局随后到经销商处按法定程序取样,异地送新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为更进一步确定原因与损失,消协又委托滕州市农业局组成专家组现场对马铃薯苗鉴定原因并计算缺苗率,鉴定结果虽然化肥不合格但并不是主要原因,拱棚平均缺苗率29.2%,露地为37.5%。随后与经销商和生产厂家联系协商,在细致与耐心的座谈和充分的证据面前,经销商和生产厂家态度端正明确积极配合,经与农民4次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厂家一次性补偿13户农民每亩人民币1800元的经济损失,51亩共计91800元,并承担1500元鉴定费用。 于2008年5月9日在召开由消协、工商、甲乙双方参加的赔付现场会,农民朋友当场送给滕州市工商局和市消协三面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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