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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维修三次不好 消协依法调解换货
http://www.sdnews.com.cn 2008-7-1 16:08:56 来源:山东消协

6月16号,消费者周某来到潍坊市滨海开发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07年10月在某商场购买的电视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电路板烧毁,并且经过三次更换后,仍出现这种现象,消费者向商家提出换货要求,商家称只能维修不能换货。

  滨海消协在投诉受理后,联系商家及消费者进行调解,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要求商家为消费者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电视机一台,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0元。(王海波 刘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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